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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9-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 15号),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负责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公示、确定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六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

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

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十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以下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

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四)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第十一条学生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并有证据可证实

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院提出

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

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评议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民主评议小组的认定结果进行复核。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

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

终审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

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调查摸底,各级学生组织要深入到宿舍和学生中了解情况,广

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

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认定为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

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对于虽申请但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以及复查后不再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要及时做好其思想教

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年9月1日印发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西建大学工〔2007〕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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