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加大教师选聘、考核、激励、流动、发展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准长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高层次人才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财务处、国资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基础教育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相关重大事项的审定和决策;学院准长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学科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本学院准长聘管理工作。
学校准长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层次人才办公室,负责引进教师准长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准长聘岗位由长聘岗位和准聘岗位组成。长聘岗位包括:讲席教授、长聘教授和长聘副教授;准聘岗位包括准聘教授、准聘副教授和助理教授。
(一)讲席教授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在自然科学领域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二)长聘教授
Ⅰ类:具有教授任职资格,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有突出成就,受到业界公认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
Ⅱ类:具有教授任职资格,与上述Ⅰ类所列人才水平相当,有相应实力与潜力的高层次人才。
(三)准聘教授
Ⅰ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在国家重点研究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创新发展潜力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国家级青年专家和地方领军人才,国家青年人才称号获得者,省级人才称号获得者。
Ⅱ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与上述Ⅰ类所列人才水平相当,有相应实力与潜力的高层次青年人才。
(四)长聘副教授
Ⅰ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在所从事科研领域中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创新发展潜力和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青年专家,省级青年人才称号获得者。
Ⅱ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与上述Ⅰ类中所列人才水平相当,有相应实力与潜力的高层次青年人才。
(五)准聘副教授
海内外高水平博士、博士后。
(六)助理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且教学、科研能力和潜力突出的人才。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五条 准长聘各层次岗位待遇分别为:
(一)讲席教授
安家费及购房补贴400万元;科研费1500~2000万元;年薪100~150万元;办公用房50m2;事业编制引进,聘为博士生导师,配偶随调。
(二)长聘教授
Ⅰ类:安家费及购房补贴350万元;科研费1000~1500万元;年薪80~100万元;办公用房30 m2;事业编制引进,可聘为博士生导师,配偶随调。
Ⅱ类:安家费及购房补贴300万元;科研费500~1000万元;年薪70~80万元;办公用房30 m2;事业编制引进,可聘为博士生导师,配偶随调。
(三)准聘教授
Ⅰ类:安家费及购房补贴250万元;科研费200~400万元;年薪50~60万元;办公用房20 m2;人事代理方式引进,可聘为博士生导师。
Ⅱ类:安家费及购房补贴200万元;科研费100~200万元;年薪40~50万元;办公用房20 m2;人事代理方式引进,可聘为博士生导师。
(四)长聘副教授
Ⅰ类:安家费及购房补贴100万元;科研费60~80万元;年薪30~40万元;办公用房8~10 m2;事业编制引进,可聘为博士生导师。
Ⅱ类:安家费及购房补贴40~60万元;科研费40~60万元;年薪25~30万元;办公用房8~10 m2;事业编制引进,可聘为硕士生导师。
(五)准聘副教授
安家费及购房补贴20~40万元;科研费20~40万元;年薪20~25万元;人事代理方式引进,可聘为硕士生导师。
(六)助理教授
安家费及购房补贴5~20万元;科研费5~20万元;年薪12~20万元;人事代理方式引进,可以副导师身份指导硕士生。以师资博士后方式引进的助理教授,按照学校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准长聘岗位薪酬实行年薪制。讲席教授、长聘教授岗位实行一揽子年薪,按月平均发放年薪,合同任务超额部分享受学校重要业绩奖励。其他人员为结构型年薪,其中年薪的60%分十二个月平均发放,年底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年薪剩余部分,合同任务超额部分享受学校重要业绩奖励。
第七条 准长聘岗位的年薪、安家费及购房补贴为税前金额,年薪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准聘岗位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子女基础教育阶段入学政策,购买校内福利房的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核算,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考核不合格解聘者按服务年限的相关要求退还一定比例的安家费及购房补贴。
第八条 准长聘岗位的配套的安家费及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为人才引进时的一次性待遇,进校后准长聘岗位变动只兑现相应岗位的年薪待遇。
第五章 岗位聘任
第九条 长聘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聘用在长聘岗位的教师,未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教师职业道德、师德师风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时,学校长期保持聘用关系。
长聘岗位每3年为一个聘期进行业绩考核,完成目标任务者可申请上一级长聘岗位。未完成目标任务者,下一聘期的年薪按合同任务未完成的比例下调。长聘岗位不满1个聘期退休者,年薪不再调整。
第十条 准聘岗位的准聘期限为3~6年,期间可提出2次长聘岗位申请。准聘岗位第一聘期3年,考核合格签订第二个聘期合同,不合格者不再续聘。第二个聘期结束,未进入长聘岗位者不再续聘。
第十一条 引进人员进校时可按照岗位条件申请各类准长聘岗位。准聘期第一个聘期考核合格,可按照条件申请其他准聘岗位或长聘岗位。准聘期第二个聘期考核合格只可申请长聘岗位。
第十二条 准聘教授、准聘副教授岗位可相应按照教授和副教授身份开展学术活动。准聘教授及以下岗位,每个聘期只可申请2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准聘期内经历孕期和产期的女教师,经本人申请,可以延长准聘期,延长的准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长聘副教授及以上岗位由学校聘任。准聘副教授及以下岗位中,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由学院聘任,报学校准聘长聘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突破引进条件的人员由学院审议报学校审定后,再由学院聘任。境外人员申请准长聘岗位由学校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准长聘岗位聘期合同中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相关的目标任务,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并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与引进人员充分协商沟通后确定,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首聘期未满的普通引进教师,聘期内业绩成果突出者,可申请准聘岗位。申请获准后补齐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差额,现有重要业绩按照学校奖励办法兑现后,不再带入准聘岗位,签订岗位合同视为第二个聘期合同。
第十七条 首聘期未满的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教师,聘期考核符合续聘条件的,根据上一聘期业绩,转入准聘长聘岗位、普通教师岗位或不再续聘。转入准长聘岗位者按照第二个聘期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其他校内教师的准长聘岗位聘任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财力、物价水平、人才市场等情况调整基本年薪标准,并逐步建立年薪增长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各类病、事假等,依据考勤参照国家和学校的工资管理相关规定,对年薪发放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中相关描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层次人才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年1月13日